重庆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5-05-04 10:15:40 已阅读:

重庆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1编制目的

  为使我市在发生重特大火灾后,各单位、各部门有机协调配合、快速、科学、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兴渝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快速有效扑灭火灾,减少损失。

1.4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本着统一领导、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的能力。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市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政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当地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完善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和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努力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消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认真落实消防经费和器材装备,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和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消防方面的应急救援。

编辑本段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的统筹下,在重庆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重庆市重特大火灾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火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政府救灾办、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电力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化医集团、重庆海事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水务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我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依照事故等级,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2职责及权限

  2.2.1火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实施领导,确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负责人;

  (2)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及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领导的指示和命令;

  (3)发布重特大火灾应急预警及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

  (4)收集、掌握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5)负责指挥、调度有关单位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安排应急任务;

  (6)决定事故现场封闭、交通管制等强制管制措施。

  2.2.2火灾现场指挥部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2.3有关部门职责

  (1)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迅速有效抢救人命,扑救火灾。

  (2)市市政委:负责提供重特大火灾现场有关市政设施的基本情况。

  (3)市交委:参与交通运输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调集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器材。

  (4)市政府救灾办:负责灾后灾民安置和有关善后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

  (6)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水质状况监测,及时将监测的情况报告指挥部,提出有关对环境和水质处理的建议和要求。

  (7)市人防办:负责提供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有关人防工程的情况,协助做好人防工程火灾扑救工作。

  (8)市电力公司:负责大型电力设施设备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技术指导和技术力量调集,负责其他火灾现场断电和电力供应等。

  (9)西南兵工局:负责兵工企业重要车间、军械等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提出合理建议,调集有关力量参与扑救火灾。

  (10)重庆化医集团:负责重特大化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技术指导,提出合理建议,调集有关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11)重庆海事局:负责水上船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调集有关水上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和事故救援。

  (12)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和开辟绿色救援通道。

  (13)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治安防范工作和组织现场外围群众疏散。

  (14)市水务集团: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市政供水加压、调水工作,保证现场供水充足。

  (15)重庆燃气集团: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燃气事故的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有线电话、无线移动通信畅通,大型通信设施设备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和有关技术指导及建议。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监测现场风力、风向等。

  (18)事件所在地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指挥部的指令,牵头组织指挥有关类(级)别火灾的应急处置;进一步核实现场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调集有关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控制并维护现场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牵头组织处理事件现场的善后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工作。

  以上各单位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同时,执行市火灾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圆满完成安排的各项任务。

2.3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框架

  (见下页)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框架图

  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火灾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

市市政委

市交委

市政府救灾办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市人防办

市电力公司

西南兵工局

重庆化医集团

重庆海事局

交警总队

治安总队

市水务集团

重庆燃气集团

市电信公司

市气象局

  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决策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

  

侦察小组

疏散搜救小组

灭火小组

侦检小组

防化小组

堵漏小组

破拆小组

洗消小组

供水小组

通讯联络小组

秘书小组

后勤保障小组

医疗救护小组

宣传报道小组

警戒小组

2.4重特大火灾消防应急处置战区划分

  根据我市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将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分为五个战区,即主城战区、永川战区、万州战区、涪陵战区、黔江战区。

  2.4.1主城战区

  管辖范围: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区、经开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长寿区、万盛区、合川区、綦江县。

  2.4.2永川战区

  管辖范围:江津区、永川区、荣昌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潼南县、双桥区8个区县。

  2.4.3万州战区

  管辖范围:万州区、云阳县、开县、梁平县、忠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

  2.4.4涪陵战区

  管辖范围:涪陵区、丰都县、垫江县、南川区、石柱县、武隆县6个区县。

  2.4.5黔江战区

  管辖范围:黔江区、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4个区县。

编辑本段3预测预警

3.1预警级别

  按照火灾事故发生报警情况、燃烧面积、人员伤亡、人员被困、中毒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按严重程度将火灾预警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级)、较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特别重大事故(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3.2火灾预警流程

  3.2.1报警

  当某地发生火灾,可使用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人工均可报警。公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报警的义务,全市统一接警电话12345,充分利用110联动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要求必须报清以下内容:起火单位,具体地址,人员被困、中毒、受伤数量,燃烧物质数量、性质,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必要时提供交通道路、水源情况。

  3.2.2接警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采取集中和分散接警,主城区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119火警调度指挥中心接警,万州区由所在的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万州区支队集中接警,涪陵区由所在的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涪陵区支队集中接警,其他区县由所在的公安消防中队分散接警。

  3.2.3处警

  由接警单位直接处警,分散接警单位在接处警后,级以上火灾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由119指挥中心报总队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按规定要求立即进行处理。

3.3预警技术平台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调度指挥通信系统,包括对主城区的图像监控子系统、高空瞭望子系统以及正在完善的GIS子系统等,能对预警服务提供比较全面的技术支持,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转主城区市民拨打的119报警电话,通过三字段电话定位功能,判断报警人的方位,根据报警信息,通过调度指挥系统的数字网络,在第一时间调度所属中队或就近中队赶赴现场扑救火灾。主城区图像监控系统和高空瞭望系统能够对主城区发生的火灾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指挥系统能够对片区火灾数量和火灾指数进行职能统计,为政府及有关领导的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能与有关单位进行联动,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3.4重特大火灾信息报告

  3.4.1信息报告范围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重伤2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

  (2)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3.4.2信息报告负责单位

  (1)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消防机构向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报告,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报属地政府。

  (2)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向市公安局、公安部消防局报告。

  (3)向市政府应急委、公安部报告分别由市公安局和公安部消防局负责。

  (4)市政府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4.3信息报告时限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在接到上述火灾信息后,立即采用《消防重大信息快报》的形式向市公安局和公安部消防局报告,并及时做好火灾续报工作。在1月内上报火灾总结报告。市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

  3.4.4信息报告程序

  各级上报火灾信息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后上报。

编辑本段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分级响应

  重特大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立即组织扑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119调度指挥中心接警后,应立即调集足够消防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领导和总队值班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火灾情况,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部调集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到场协同配合应急处置,必要时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1.1蓝色(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由辖区消防支(大)队、中队按预案处置。

  4.1.2黄色(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黄色(级)预警火灾事故后,各接处警单位立即调集足够的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永川、万州、涪陵、黔江战区力量不足时,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119火警调度指挥中心立即调集足够增援力量进行增援,总队值班领导或当地支队、大队领导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当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成立级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当日值班领导担任。

  4.1.3橙色(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橙色(级)火灾预警事故后,各接处警单位立即调集足够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永川、万州、涪陵、黔江战区力量不足时,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119火警调度指挥中心立即调集足够增援力量进行增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同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副指挥长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处置。

  (1)成立级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联系消防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安监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电力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化医集团、重庆海事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水务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市电信公司、市气象局等部门领导、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决策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

  (2)工作组职责

  灭火救援组: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负责。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被困人员,积极抢救疏散物资,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灭火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专家决策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扑救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火灾扑救方案的制订,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调集医疗机构到现场对伤员实施急救和重伤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的必要技术支持。

  治安防范组: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街道、乡(镇)有关人员设置事故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负责,当地交警参加。主要任务是实行交通管制,开辟绿色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实施救援。

  事故调查组: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负责,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主要任务是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定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安抚及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做好灾后社会稳定工作。

  4.1.4红色(级)预警火灾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红色(级)火灾预警后,各接处警单位立即调集足够力量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永川、万州、涪陵、黔江战区力量不足时,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119火警调度指挥中心立即调集足够增援力量进行增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同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指挥长视情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处置,副指挥长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处置。

  (1)成立级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安监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电力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化医集团、重庆海事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水务集团、重庆燃气集团、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领导、区县政府负责人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决策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

  (2)工作组职责

  灭火救援组:由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被困人员,积极抢救疏散物资,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灭火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专家决策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扑救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火灾扑救方案的制订,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调集医疗机构到现场对伤员实施急救和重伤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的必要技术支持。

  治安防范组: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街道、乡(镇)有关人员设置事故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负责,当地交警参加。主要任务是实行交通管制,开辟绿色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实施救援。

  事故调查组: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负责,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主要任务是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定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和被疏散人员的安抚及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做好灾后社会稳定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事故常规信息采集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力量,及时掌握或采集相关易发生重特大火灾隐患的情况,经全面的汇总分析处理后,应根据隐患的性质、可控能力、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2.2事故现场信息的处理和共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收集事故现场实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及时向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收集汇总,分析处理相关事故的常规信息和现场动态信息基础上,为市政府应急委提供决策依据,并视情况将相关信息向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2.3跨区域和涉外事故的信息处理

  对涉及或影响到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应立即向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市政府应急委,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向周边省(区、市)政府通报信息情况。事故中如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被困的,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及市外事管理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

4.3信息报送内容

  4.3.1火灾速报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接处警情况、力量调集情况,火灾扑救经过及措施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等。

  4.3.2火灾续报内容:火灾基本情况;起火单位详细情况(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救人情况;火灾事故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和工作进展情况;善后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训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4.3.3火灾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内容除将火灾分析报告的内容进一步核准、补充外,还应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4.3.4信息报告方式

  上述信息,要通过电话、传真、数据传输等方式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4.3.5信息报告原则及要求

  (1)速报要快,补报、续报要新,总结报告要全,报告内容要准。

  (2)对正在发生的上述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工作进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凡发生本预案界定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经市政府应急委同意,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即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向市政府应急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先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避免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

  4.4.2扩大应急

  随着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置,事态发展难以控制或进一步扩大,需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参与处置时,由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委决策。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扩大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并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并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到。

4.5组织指挥协调机制

  4.5.1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重特大火灾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和装备,按各自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5.2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相关事故的预警报告后,在向市政府应急委及时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启动相关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划定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或部门,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力量,全力避免和控制事故进一步恶化。

  重特大火灾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依照相应的分级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6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根据不同类(级)别火灾事故,制订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相关应急处置防护装备,明确安全防护的注意事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现场的条件及相关指挥程序,在统一指挥、科学组织、安全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处置过程中出现新的应急人员人身伤害事故。

  4.7群众安全防护

  4.7.1市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级别,确定事故地周边群众的疏散和需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范围。

  4.7.2人群疏散由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交通运输部门、民政部门和社区组织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同时,事故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疏散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和方法,为疏散群众提供必要的临时性安置场所和生活物资保障。

编辑本段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特大火灾善后处置由市政府负责牵头,重大火灾善后处置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损失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组织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所有捐赠统一由市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市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的理赔工作,使灾民和受灾单位尽快得到赔付,使灾民尽快得到理赔,恢复正常的生活。

5.4火灾原因调查和总结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总队火灾原因调查组依照程序立即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的调查,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部队内部及时对火灾扑救工作进行总结。

5.5情况通报

  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及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事故控制等工作情况向上级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5.6事故通报、责任追究

  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原因调查组要认真做好火灾事故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待上级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要如实地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配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问责制,由市监察局具体负责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7新闻报道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的值班电话确保畅通,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在接到调集命令时,立即通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火灾应急处置。

  事故处置现场通信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和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119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保证现场有线、无线通讯和图像传输畅通。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在主城区建立了5450兆无线通信基站,5个图像传输微波基站,基本能够对主城区实现无线通信、数字图像传输。通过互联网在第一时间给各党政机关、联动单位发布火灾事故短信。

6.2应急救援力量保障

  6.2.1公安消防部队力量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所属支队、大队、中队。

  6.2.2社会灭火消防力量

  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6.3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全市消防部队共有各类消防车170余辆(不含指挥车),配备大量各类灭火、抢险救援、防护器材和部分侦检、防核辐射器材装备。各区县、开发区必须按照消防队车辆配备标准将各个中队消防车辆配备齐,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共有各类消防车150余辆。

6.4交通运输保障

  全市消防部队共有各类交通运输车23辆,作为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调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实施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医院是重特大火灾处置现场首批医疗保障单位,负责与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的联络,共同完成医疗保障。

6.6物资保障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建立战备物资储备站,储备各类灭火剂和器材装备。各区县消防支(大)队要做好灭火剂和装备器材的储备,做好打大仗、打恶仗的思想和物资准备。

6.7经费保障

  各级消防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划拨业务经费和应急救援经费,做好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经费保障,保证现场购置应急装备和油料补充,官兵伙食、饮用水和生活用品经费。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在事故现场必要的应急经费应予以保证。对于大项应急装备如油料购置,消防总队现有网络银行可随时进行支付。各级消防机构要加强应急经费的监管。在应急状态下,消防总队应急经费经总队领导同意后,财务由专人提取现金并进行管理,需通过银行支付的项目,由专人进行划拨。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6.8.1加强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方法的基础性科研和成果的转化工作,依托市内各有关科研机构和有关业务专家,认真借鉴其他省(区、市)的有益科研成果,推进并完善我市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各项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8.2加强应急处置相关技术装备的储备和开发,制订包括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开发计划。

  6.8.3根据重庆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要进入重庆市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工作专家数据库内,发挥专家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并定期召开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的论证研讨及修订工作会议(专家组名单见附录9.4)。

编辑本段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主要进行防火、灭火、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根据消防工作特点,各级消防机构认真开展消防队站开放、消防教育馆开放和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结合每年“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发动广大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版、专栏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总队宣传处通过编辑《消防与生活》内部刊物,以向公众免费赠阅的形式宣传消防知识。在重庆卫视开设《119俱乐部》专题节目,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进行消防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全民自救防护能力。

  火警报警电话119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2培训

  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总队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储备各类灭火器材装备,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负责人、参与应急处置管理人和灭火救援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懂得在发生不同等级火灾事故后,该做什么和怎么做,适时开展演习,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演习

  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按照预案定期组织12次灭火救援演习,各支(大)队定期组织24次灭火救援演习,各消防中队定期对辖区重点单位达到演习1次以上,以便对预案修订完善打下良好的基础。

编辑本段8附则

8.1火灾等级分类

  火灾分类根据国家两部一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8.1.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8.1.2重大火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

  8.1.3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市政府和公安部消防总局备案。

  本预案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8.3监督检查与奖励

  市公安局对预案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预案制订和应急处置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通报表彰;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政治部对部队内部预案实施好的单位和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实施奖励。对临阵逃脱、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惩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